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粤财大〔2015〕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组织协调、课程建设、检查监督、教学评估等工作。各培养单位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安排
第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由各学科点导师组根据本学科的学位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科学编制,经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评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培养方案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专业发展需要调整时,应进行报批。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知识基础,培育人文素养,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避免单纯因人设课。
支持一级学科平台课、学科交叉课程、前沿类课程、研究方法类、仿真实验类课程等课程的开设,鼓励培养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教学类课程。
第六条 建立开放性、竞争性的课程设置申请机制。增开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应办理审批手续,由导师组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教学目的和意义、教学大纲、开课教师及开课条件。
第七条 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如连续3年未能开课,一般不再列入培养方案中。以后若需重新开设,按新增课程申请办法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按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安排教学,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提前一学期报批。公共类课程由研究生处安排教学,其余课程由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
第九条 研究生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情况下达开课计划。学术学位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一般在10人(含10人)以上、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一般在4人(含4人)以上方予开课;专业学位开课基本人数由相关培养单位制定,专业课程一个教学班容量一般不多于40人。
第十条 研究生可在开学两周内对所选的选修课进行调整确认,课程确认后少于开课基本人数的课程停开。课程一旦确认不得随意退选、加选,确需变更者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课程成绩按“零”分记。
第十一条 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教学大纲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组织课程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不得无故停课、缺课、调课或缩减课时。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的教师,应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停课、缺课、调课或缩减课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本科教学经历,治学态度严谨,从事与所授课程有关学科的研究,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担任。
专业学位课程任课教师按上述条件,优先选聘具有一定社会服务经历、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主持有横向研究课题的教师。对部分实践经验要求较高的课程,可聘请校外兼职导师或相关行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担任主讲教师。
外语类、计算机类课程的任课教师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近三年的年度考核应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采用聘任制。公共课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培养单位协商聘任;专业课的任课教师由培养单位聘任,报研究生处备案。为保证教学质量,同一任课教师每学期为一学科点研究生讲授课程不得多于两门。
凡聘请校外人员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培养单位需在开课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和人事处审批。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保持优良的教风和规范的教学行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认真对待各个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提倡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式,专业学位还应采用模拟仿真、情景教学、现场研究等教学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学习。鼓励任课教师开发网络课程、慕课、微课等,加强与研究生的互动。鼓励任课教师采用全英教学或双语教学,提高研究生课程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对研究生应严格要求,可通过日常考勤、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设计等方式加强考核。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后,予以调整撤换。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按学校有关文件追究任课教师责任。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分学位类和非学位类两种。学位类课程考核方式为:笔试(以下均含闭卷、开卷)、笔试结合课程论文、笔试结合口试、笔试结合实验设计等;非学位类课程考核方式为:笔试、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论文结合实验设计、实验设计等形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各培养单位须于课程结束前将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形式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应注重教学全过程的整体衡量,考核成绩根据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课堂讨论、选读报告、实验设计、课程论文等),按百分制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位类课程以70分为合格,非学位类课程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的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本科所学专业为英语且获得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英语;本科所学专业为哲学或思想政治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公共政治课。获准免修的研究生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可申请到外校进行专业课程学习,开课院校须为国内高水平大学或就读学科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外高校。
研究生应按开课单位的规定进行学习,考核通过后,所在培养单位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互换课程的名称,采用“一门换一门”的原则,转换为我校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缺勤次数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提前两周提出缓考申请,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过程中有作弊、抄袭行为者,该门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门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时间一般为开学第四周。补考合格的成绩按学位类课程70分、非学位类课程60分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须重修,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须跟班进行,重修合格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
“旷考”课程必须重修后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按学位类课程70分、非学位类课程60分计。
因考试有作弊或抄袭行为而计以“零”分的课程,视学校的处理结果及本人态度在毕业前由研究生处会商有关培养单位负责人及导师,作出对该课程是否准予补考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上网提交成绩,并按时将试题、参考答案、学生答卷(论文、设计等)、考核分析表、成绩单(两份)签名后送研究生处(公共类课程)和培养单位(非公共类课程)存档。学生答卷(论文、设计等)保管至研究生毕业三年后,超期可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 跨专业或同等学力录取的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应修的补本课程,应在中期考核前完成,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补本课程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只登记成绩,不计算学分。
第五章 教学检查、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教学检查有跟踪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调查三种方式,包括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研究生出勤情况、任课教师的教学纪律和教学质量情况等。
第三十条 各培养单位将教学检查工作制度化,每学期采取组织听课、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教学质量测评等多种方式掌握教学情况并及时向研究生处反馈。研究生处通过研究生教育督导、随机听课、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多种方式对研究生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研究生教学检查、监督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家、导师和研究生三位一体的教学评价制度和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开展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逐步引入社会或行业的专业机构以及国内外认证组织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评价优秀的课程,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建设,对不合格的课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第三十三条 对评价优秀的任课教师,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奖励。当年评价不合格的任课教师,需提交整改措施。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任课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需重新试讲合格后方可申请承担研究生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粤商院〔2010〕82号)、《广东商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粤商院〔2010〕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