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院公章管理,严格用印制度,完善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处)”公章、“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公章、“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处)”公章由主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长(处长)负责,由负责综合事务的工作人员保管。“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公章由研究生院党支部书记负责,由指定的党支部支委保管。“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负责,由学位管理办公室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公章的使用
1.各类证书、证件、证明等用印
由各科室审核无误后提交分管院长(处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2.各类出国申请、成绩单、审查表等用印
由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业务科室审核无误后并由主管院长(处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3.报告、请示、公函等用印
由院办公室及各科室起草公文用印,须经院长(处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公章的使用
1.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名义下发文件用印,应按照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文流转的规定程序流转后方可用印。
2.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名义上报的材料(如各种请示、申请、报告)以及出具有关证明(如政审材料等),须先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稿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党支部书记审阅同意,方能用章。
3.按照规定确需加盖党支部的其他印章(如政审意见、个人证明材料等),先由被证明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认可签字或者加盖本部门印章,再经党支部书记审阅同意,方能用章。
“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章的使用
1.学位评定决议书、学位证书用印
由广东财经大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位,并表决通过后,方可用印。
2.审批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用印
由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遴选工作后,确定任职资格并经公示程序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依规使用原则,自觉遵守使用公章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办事。
第六条 用印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印章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用印日期、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份数等进行准确登记,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