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大〔2015〕79号
第一条 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是学校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引导研究生严谨治学、潜心研究,不断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端正学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用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以总文字重复比为主要检测指标,对学位论文中的文字重复率进行检测。申请人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的论文与学位论文重合部份不计入总文字重复比。
第三条 我校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均列入检测范围。
第四条 检测在学位论文盲审前进行。各学位点学科秘书将本学位点申请人学位论文终稿电子版全文(Word文档)提交到校学位办,文件名以“姓名+学号+论文题目”的格式命名。
第五条 检测结果处理办法如下:
(一)初检结果总文字重复比不高于18%的可进入论文盲审;
(二)初检结果总文字重复比在18%~50%之间,申请人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复检结果不高于18%的进入论文盲审,否则不予送审并延期至半年后一年内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三)初检结果总文字重复比大于50%的,不再复检、送审,延期至半年后1年内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第六条 申请人采用增加无关字符或其它手段恶意规避系统检测的,一经发现,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延期1年方可重新申请。
第七条 初检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复检费用由导师和申请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申请人对系统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由学位办约请专家鉴定,或采用其他形式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论文答辩后)或是学位授予之后,学位办可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样检测。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学术不端情况,可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办法》(粤商院〔2013〕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