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大〔2018〕5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学术学位硕士论文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论文工作主要包括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资格审查、论文初评、重复率检测、盲审、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论文选题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选题应属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范畴,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应体现学位申请人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科研创新能力,对所研究领域有新见解,研究方法规范,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学位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各学位点应于开题前适时组织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动员,采取讲座等方式,使研究生熟悉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在导师指导下做好学位论文开题和撰写准备工作。
第五条各学位点成立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由3-5 人组成,导师须作为小组成员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各评审小组秘书负责整理记录,填写有关报表,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开题报告获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票决通过的研究生方可进入论文撰写环节;未获通过的研究生须修改开题报告,在3 个月内重新开题。
第七条各学位点在开题后3-6个月内组织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可采用提交中期检查报告、集中汇报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各学位点从课程、专业实践、学术论文发表、中期考核、奖惩、缴费等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并报校学位办复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不得进入论文初评环节。
第九条各学位点可采取导师交叉审阅或预答辩的形式组织论文初评,鼓励采用匿名预答辩形式开展论文初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初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导师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分别作出“同意作为学位论文送审”、“同意作为毕业论文送审”或“不同意送审”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校学位办对初评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文字重复率检测,检测通过的论文方可进入论文盲审环节。
第十一条论文盲审由校学位办组织。论文盲审评阅专家为两名,均应为校外专家。
第十二条盲审意见分为: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由导师组或原评审专家复审)、不同意答辩。盲审意见与分数区段对应关系如下:
论文作者应结合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修改,其中需作重大修改后复审的论文,论文作者应针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
1.两位评阅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的,可按期进行答辩。
2.一位评阅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另一位评阅专家为“需作重大修改”的,需根据专家意见由导师组或原评阅专家复评,复评通过者方能进行论文答辩,否则视为论文未通过盲审。
3.两位评阅专家均给出“需作重大修改”的意见,则视为论文未通过盲审。
4.有一位评阅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视为论文未通过盲审,但若另一评阅专家给出盲审分数超过80 分(含80分)的,论文作者可申请对论文盲审结果进行复核。申请人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复核申请表》,经导师组审核通过后,由校学位办再次送校外复评,复评通过者方能进行论文答辩。因重新送审而致使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其学位事宜将顺延至下一批次学位申请期间进行。
第十四条各学位点可根据自身实际,制订不低于本细则要求的论文盲审通过条件,报校学位办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学位点组织通过论文盲审的研究生进行答辩。各学位点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 人,其中至少有2 名校外专家,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论文作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各学位点应选聘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并在答辩前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答辩秘书必须熟悉论文答辩的相关规定,负责做好答辩记录并处理答辩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按照答辩程序对论文逐一审核,形成论文评语,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对是否同意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上述两项事项均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研究生应在答辩后根据答辩委员会要求对论文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毕业论文答辩未能通过的,按《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各学位点汇总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分委员会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学位授予事项时,应重点审查没有获得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所辖学术学位点论文工作中学术、程序的申诉问题,由分委员会主席做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并报校学位办。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由于未通过学位论文工作任一环节,无法按期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在本批次学位工作结束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一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申请学位者须再次提交学位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完成论文工作各环节。重新申请学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获得者应于离校前向校图书馆、所在学位点和校学位办提交学位论文纸质版本和电子文档。各学位点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两周内,收齐本学位点论文工作全部记录和材料报校学位办用于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2019年1月起执行,原《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论文工作细则》(粤财大〔2015〕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