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大研〔2021〕77号
各培养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期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化学生学业评价改革,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现决定启动各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学位授予标准的修订应按照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突出能力的要求,结合本学位点实际和培养目标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具有可操作性。修订工作由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院的按照牵头学院负责、相关单位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工作安排
(一)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位点所涉及学院的负责人、硕士点负责人、导师及教师代表,名单于10月12日前报校学位办。
(二)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是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应达到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水平进行具体评价的标准,是授予硕士学位所依据的准则。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征求意见,广泛调研,科学论证,确保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标准不低于《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粤财大〔2021〕35号)的要求,在研究生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等相关内容表述上应与新版研究生培养方案保持一致。
(三)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标准须经导师组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30日前交研究生院,电子版发送至 yjsy@gdufe.edu.cn。研究生院将进行形式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朱子薰 电话:84096627 办公室:北三904
校学位办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