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粤财大〔2015〕76号
为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加强培养质量监控,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中期考核作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是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等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检查、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研究生后续培养的高质量进行,对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第三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在第四学期进行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在开题前进行中期考核,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低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各培养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应以导师组成员为主,鼓励专业学位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三或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一般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或导师组组长担任),考核小组成员名单应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 实行中期考核制度是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培养单位要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同时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表现: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培养环节完成情况:
(1)完成学分情况;
(2)文献阅读情况;
(3)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4)参加专业实践情况;
(5)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须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须按时完成。
3.科研及实务综合能力:着重考核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情况,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或课题调研能力、实务工作能力等。
身心状况:检查研究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考核步骤为:
1.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制定中期考核文件精神及实施方案。
2.研究生如实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汇报入学以来在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3.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签署考评意见。
4.考核小组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综合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5.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自述、指导教师评语,参照研究生成绩表等材料对研究生逐个进行全面综合评议,并给出考核结果。
6.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审核。
7.结果公示。
第九条 研究生达到以下要求,视为合格:
1.思想政治表现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身心健康,能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2.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已开设课程规定的学分,学位类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3.按培养方案完成相应的文献阅读和学术活动;
4.参加专业实践并完成(非脱产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应实践类课程或实践环节);或虽未参加专业实践,但已拟定可行的专业实践计划;
5.学术学位研究生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发表过论文(以广东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或参加过科研课题的研究;或具有科研潜质。专业学位研究生有相应的实务工作能力,能提供实习实践单位或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或相应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具有实务工作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视为不合格:
1.未完全达到上述1-5条件者。
2.未经批准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3.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研究生,可按培养计划进入下一阶段工作,继续攻读学位。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重新考核工作,重新考核通过者,继续攻读相应学位,在其考核成绩中注明“重新考核合格”;重新考核不合格者,按《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被考核研究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广东商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粤商院〔2006〕126号)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废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