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粤财大〔2015〕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工作,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应修课程,课程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类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四)在读期间已以广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1篇须在B类核心期刊发表);或取得博士入学资格;或取得国家级优秀案例、发明专利、省级政府奖(均排名前五)等为学校取得重大荣誉;或岗位业绩特别突出(当年度申请者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生1%)。
完成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查同意进入提前毕业程序。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一般应提前半年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请书、成绩单、科研成果、奖励证明、实践报告、学位论文初稿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指导教师填写书面推荐意见;
(三)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研究生处审核有关材料;
(五)主管校领导批准列入提前毕业程序;
(六)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双盲”评审、答辩,通过者予以提前毕业,否则终止提前毕业程序。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
第五条 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符合学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派遣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学费仍按原学制缴纳,有关奖学金、助学金等在毕业派遣之前按实际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规定》(粤商院〔2005〕123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