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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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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7-05-08 浏览次数:291

                               粤财大学位[20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粤财大[2017]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启动2017年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导师遴选

(一)参选范围

我校研究生导师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两类。符合条件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同时新增为上述两类导师,也可选择申请新增为其中一类导师。

此次遴选暂不受理英语语言文学专业新增导师申请。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文学、艺术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特点自行制订新增导师任职条件,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相关培养单位于5月底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自行制订的新增导师任职条件,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再行启动该学科新增导师遴选工作,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附件2),未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登记的成果应尽快登记以便科研处审核,不属于系统登记范围的应附纸质佐证材料。

2.5月12日前,申请人将《简况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交给硕士点所属单位学科秘书,学科秘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在《简况表》上签名确认,学术业绩审核主要依托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同时新增为两类导师的人员,应打印《简况表》一式两份,分别提交至学术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和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3.各导师组召开全体导师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硕士点所属单位张贴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科秘书于5月19日前将导师组长签字的《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附件3)报送校学位办复核。

4.5月30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5.6月15日前,校学位办汇总各分委员会的评议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申请人经审定为我校新增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后,自本年度起可正常招收相应类别研究生,三年内无需参加招生资格审查。

二、招生资格审查

(一)审查范围

2015年、2016年未参与招生资格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导师,若导师拟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本年度新增导师除外),均须提交审核材料。

(二)审查条件

自2017年起招生资格审查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应结合导师业绩、培养质量自行制定审查条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执行。

(三)审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1.5月19日前,各培养单位结合导师业绩、培养质量等制定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审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招生资格审查条件、审核程序等,并向全体导师公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查方案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2.6月9日前,导师按照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制定的招生资格审核方案进行申报。导师在不同学位点申报招生资格时,应分别提交材料到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

3.6月23日前,各学科秘书审核导师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制作导师招生资格审查情况一览表;各导师组召开全体导师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硕士点所属单位张贴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科秘书将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位办。评审材料应包括导师组长签字确认的审查结果汇总表、导师招生资格审查情况一览表。各培养单位自行留存备查导师申报材料、评审会议记录、投票表等材料。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自行登录研究生处网站下载《简况表》(见本通知附件),须在申请人承诺处手写签名。请勿随意改变表格结构,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表。请严格按时间要求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新增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查工作是建立研究生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各硕士点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本次招生资格审查是学校首次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审查工作,务必确保将审查的相关事宜通知到相关导师。

(四)期刊认定标准按《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粤财大[2014]10号)执行。

(五)此次新增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查所涉及近三年成果、项目的统计时间段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联系人:彭文霞   电话:84095909  办公室:北三904

 

附件:

 

1.《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 《广东财经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3. 《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

                               

 

                                 校学位办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