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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null 发布日期:2011-01-04 浏览次数:161

广东商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反映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校的声望和信誉。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相关院(系、所)、各硕士点要认真贯彻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层次,让有限的高层次人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使用,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面利益,坚持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行政或经济手段相结合,合理调控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流向。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就业。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负责,学科点所在院(系、所)配合的原则来进行。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由各学科点配合研究生处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派遣。

第八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须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领导小组是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各学科点所在院(系、所)配合,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生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学校研究生就业的相关工作细则;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

   (三)负责本校毕业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统计和报送毕业研究生生源信息情况;

   (四)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五)组织、安排毕业研究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六)做好就业推荐书、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

   (七)组织办理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和开展毕业研究生文明离校活动;

   (八)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的交寄工作;

   (九)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十)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科点所在院(系、所)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应组织本单位学科点负责人及导师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二)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配合做好毕业研究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三)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四)教育并组织本学科点研究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五)做好本学科点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总结;

(六)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有关的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资产设备处、保卫武装处、财务处、组织部、团委、后勤集团、校医院等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配合完成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学校监察处依法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四条  学校和研究生处及各学科点要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采取报告、讲座和咨询等形式,重点对毕业研究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与毕业研究生教育相结合,在就业过程中,必须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一)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二)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研究生树立义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粤的观念,自觉到祖国西部、广东省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去建功立业;

   (四)加强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

   (五)加强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给母校留下优良的传统和作风,给师弟师妹留下好的榜样,给教师留下欣慰,给同学留下温暖,自觉文明离校。

   (六)加强毕业班党团员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团员增强党的观念或团员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或骨干作用,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第十六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和各学院、学科点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地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解收集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应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如公告、告示、互联网、口头、电话等)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

    第十八条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校统一发放。

毕业生应按照推荐表要求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导师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意见。经研究生处鉴定和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一个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原件,若须联系不同的单位,请用复印件,待完全确定了所去的单位,再将原件交就业单位。

第十九条《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为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建议计划的凭据,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发放及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套,编号与学生对应。毕业研究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制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研究生处向毕业研究生发放协议书时,应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和签收。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协议书。协议书遗失、损坏或被用人单位拖延审批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导师签字、研究生党总支书记签字和研究生处审查后方可补领或换领。毕业生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优生优推的原则,热情为毕业生服务,不得利用就业工作之便为个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须经过如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研究生持学校签发的就业推荐表,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校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鉴证盖章,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学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四)研究生处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交寄档案,并协助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协助组织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办理已落实单位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违约的毕业研究生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研究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换发就业协议书者,在未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学校可以受理,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研究生处领取《广东商学院毕业生解约申请表》,说明违约的理由;

(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广东商学院毕业生解约申请表》签署同意该生违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导师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处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同意;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公布后,原则上不办理改派。

有特殊原因要求改派的,若新接收单位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范围者,由市主管部门调配;若新接收单位跨市(地级市)者,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有效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接收函;

2.原报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毕业生异地调配的证明;

3.递交本人申请报告,导师签署意见;

4.研究生处审核;

5.对于符合改派条件的,研究生处上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如批准,研究生处协助毕业生办理更改报到证手续,并由校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出具证明由毕业生本人办理户口关系转移。如果未获批准,毕业生仍应到原派遣单位报到。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五  毕业鉴定是学校和毕业研究生本人对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培养毕业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导师和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和全体毕业研究生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本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毕业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情况;

   (三)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以及对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五)参加科研、科技、学术、职业技能训练活动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或成绩;

   (六)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毕业鉴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在毕业前三个月,研究生处发放《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二)个人自我总结。毕业研究生按照毕业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自己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好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中的个人基本情况、自我鉴定等栏目;

   (三)导师鉴定。导师根据毕业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对同学思想表现、业务水平、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社会工作能力等客观全面的评价,写出鉴定意见,填入毕业生登记表;

   (四)学校审定。研究生处对毕业生登记表进行全面的审核,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特点客观准确地概括出对每一位毕业研究生的评价意见,签署意见后,盖公章,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研究生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毕业研究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和归案工作。

    第三十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读研前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读研期间学习成绩单;

   (三)读研期间奖惩材料;

   (四)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五)研究生报考材料;

   (六)研究生就业通知书;

   (七)研究生学籍表;

   (八)毕业生体检表;

   (九)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志愿书、申请书,参加民主党派的证明等材料;

   (十)其他应当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人员在清理、整理、转递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坏学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转移毕业生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途径或派专人呈送,不得让毕业生个人携带。

第三十三条  转递毕业研究生档案,必有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且必须进行登记,转递时应附上档案回执,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第三十四条  转移毕业研究生档案工作应在毕业生离校之日起两周内完成。

考取博士的研究生可凭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申请提前转递。

 

 

第六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导师和从事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研究生,并按有关规定推介毕业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研究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工作。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情况,认真周密地组织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政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自行处理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做到: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规,自觉到国家亟需人才的地区建功立业;

(二)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义利统一观,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平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事;

   (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联系工作应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请假;

   (四)毕业前还清所借公物、公款,接受助学贷款的同学与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范,文明离校。自觉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自觉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按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仍需暂住学生宿舍者,需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住宿费;

    第三十八条  广大教职员工应理解和支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通过不同形式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不干预毕业研究生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凡是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省教育厅同意,可列入春季就业计划。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未能按规定时间找到就业单位可以办理暂缓就业 ,暂缓期限为两年。暂缓期间,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由学校保管。具体程序如下:

1.认真填写《广东商学院研究生暂缓就业申请表》

2.导师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研究生处审核《暂缓就业申请表》并加意见。

4.研究生处向广东省教育厅报暂缓就业计划。

5.从教育厅领取《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和条形码一式四份。

6.学生将已填好并贴好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自行保留一份,两份交研究生处。

7.研究生处将贴有条形码的档案移交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做到:

1.仔细阅读《暂缓就业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并妥善保管,该协议书是办理就业派遣、转寄个人档案的唯一依据,不得遗失。

2.继续与用人单位联系,争取尽快落实就业单位;落实单位后随时与研究生处联系。凭《就业协议书》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定期与省就业指导中心和学校老师联系,遇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

4.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不能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暂缓就业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需将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地,在生源地办理留学手续,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含自费出国、移民)要求不参加国家分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广东商学院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就业分配事宜。自费出国或移民的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学校交回培养费。不参加国家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必须在毕业派遣期限办好离校手续离校,户口关系由毕业研究生本人办理迁移手续转回生源地,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有关部门。若自费出国或移民的毕业研究生不交培养费、不参加国家分配的毕业研究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则不予办理户口关系、档案转移和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毕业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广东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