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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null 发布日期:2011-01-04 浏览次数:19

粤商院〔200933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届毕业研究生

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我院2009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我校200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商院党〔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200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商院党〔200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研究生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

2009届毕业研究生所在学院、硕士点和所属导师应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层层负责2009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争取提高2009届毕业研究生的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学校将相关二级学院、硕士点、导师所负责的研究生就业情况与二级单位考核、硕士点评估、招生指标分配结合起来,促进2009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就业工作目标,实行激励机制

各相关二级学院2009届毕业研究生初次就业率(数据统计至91应达到94%,总体就业率(数据统计至1210应达到97%。对于初次就业率、总体就业率均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对于毕业研究生总数40人以下的学院奖励2000元,对于毕业研究生总数在40人以上的学院奖励3000元。
   
对于在2009121日前成功推荐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教职工(以本人提出、毕业研究生认定、有效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发出的接收函、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报到证为依据),按成功推荐一名毕业研究生就业奖励200元的标准给予鼓励。

三、鼓励毕业研究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二级学院、硕士点、导师应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毕业研究生适时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引导毕业研究生面向基层就业。学校对参加“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和“农村从教”的毕业研究生发放4000/人的奖励金。

四、关心、帮助毕业研究生中的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对家庭经济困难参照《广东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粤商院〔200863标准且就业困难的毕业研究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导师推荐,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审核并公示,由学校发放300/人的求职困难补贴,以帮助毕业研究生中的就业困难群体积极实现就业。

五、选聘部分毕业研究生担任研究助理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年均横向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的导师,如本人所带的研究生在毕业时尚未就业,鼓励导师聘请相关毕业研究生担任研究助理,由学校与担任研究助理的毕业研究生签订短期就业合同,采取课题经费与学校相关经费各出一半的办法付给报酬(课题结项研究助理合同自动终结),为毕业研究生最终顺利就业建立一个安全的缓冲带。

六、鼓励毕业研究生回生源地就业

2009820日前回到除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之外生源地区求职并实现就业(以毕业研究生申请、有效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发出的接收函、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报到证为依据)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发放回生源地求职交通补贴,补贴包括:来回火车票(硬座)、汽车票、船票(四等及以下)。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00九年五月六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学生工作  就业  意见                            

  广东商学院办公室                  2009年5月14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