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为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现就开展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生提交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向所在单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上一学年已认定的经济困难研究生需再次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人在15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100元),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人或收人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人或收人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人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人在3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人,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人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人在43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50元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人,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人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认定程序
1.学校成立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审核认定工作。
2.各培养单位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学科秘书、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各班(专业)负责本班(专业)具体组织、审核认定及呈报工作。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材料,出具详实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和困难等级。
本学年度申请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可参加评定小组。
4. 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从严审核认定名单并按困难等级排序,认定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登记表》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并于10月28日前将纸质版材料(①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首次认定需要上交);②个人的申请表;③各单位已排序的汇总表)送研究生管理科,汇总表电子版在提交纸质版材料的同时以U盘拷贝提交。
5.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
四、注意事项
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仅作为本年度资助工作的参考依据,具体方案根据财政拨款制定。
附件: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用表
研究生处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