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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6-09-16 浏览次数:9

各培养单位、各研究生:

为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5〕49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根据财教(2014)180号规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安排

(一)贷款规模上报阶段

根据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上报2016-2017学年助学贷款规模,上报时间为9月20日至9月21日,上报人数务必准确。

(二)申请、审批阶段(10810月11日12:00)

10月8日10月11日12:00,各单位组织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助贷系统上(网址https://www.csls.cdb.com.cn/)进行网上申请(续贷学生须先提交续贷声明),于10月11日12:00前确定本次的贷款人数和金额,上报后不得变动贷款人数和金额

首贷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要求准备,包括借款学生本人签名的、系统导出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申请表》审查单位未盖章,则需交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盖章的《高等学校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续贷学生提交《申请表》原件。

(三)签订合同阶段(101610月29日)

10月16日17日,研究生处对申请通过的学生在系统上进行合同签订与审查工作,并于18日上午在系统提交至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

10月23日10月25日,各单位组织学生签定合同。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佐证材料,并在佐证材料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学院公章。

10月25日10月29日,研究生处整理好合同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按贷款名册顺序整理)交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

10月29日,省助学中心批复借款学生名册,我校本年度贷款最终数据以该借款学生名册批复的数据为准。

(四)贷款发放阶段(11月初

11月初,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将贷款划至省助学中心帐户,省助学中心划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贷款划付至学生支付宝账户,再划扣到学校结算账户,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在截止日期之前再次统计本年度贷款预报规模,务必缩小实际贷款与需求预测的误差率(此项为每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

(二)各培养单位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唯一性,把控规模,严防滥贷,确保应需发放助学贷款。

(三)各培养单位务必提醒学生在系统上填报的各项信息,必须与上交的材料信息一致,确保无误之后才能提交。

 

                                                     研究生处

201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