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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null 发布日期:2011-01-04 浏览次数:280

             广东商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我院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二条  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由本学科点导师组根据所设研究方向的专业特点制定,由研究生处汇总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培养计划确定后,各学科点应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因专业发展需要调整时,应经本学科点导师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处审核认可。

第四条  各专业课程按其性质分为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五条  学位课一般开设五门,其中公共学位课二门,专业学位课三门。

公共学位课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专业学位课按二级学科要求统一设置,应当包括所在一级学科的基础理论课,体现二级学科应有的知识结构。专业必修课按二级学科要求统一设置。专业选修课应当设有专业指定选修课,尽可能设置反映本学科、专业的前沿和动态的研究专题,可按研究方向设置任意选修课,是否设置第二外语及语种,根据本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本院现有师资确定。

选修课的选修人数一般在5人以上,并经研究生处审批方可开课。

非本学科生源及同等学力生源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的4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一般应在第一学年补修完。

第六条 每学期的开课计划由研究生处负责下达,其中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安排任课教师;各学科点独立开设的专业学位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导师组长负责根据开课计划安排教师;多个学科点共同开设的其他课程,由相关学科点导师组长协商安排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任课教师资格

第七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是硕士生导师。非硕士生导师担任研究生课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授必须在近三年有三项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2.副教授或已获博士学位的讲师,在已担任的课程教学中,教学效果好,且近三年有四项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一项为独立完成。

3.获硕士学位的讲师已完成教学工作量累计700学时以上,近三年年度教学考评均为优良,且有四项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一项为独立完成。

英语、计算机课程的任课教师资格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近三年年度教学考评应有2次以上为优良。

第八条  我院兼职教授担任研究生课程不受本办法第七条的条件限制。

第九条  任课教师资格的审查与认定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负责,审查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原则上不能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特殊情况需经拟任课学科点导师组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十条  任课教师讲授的教学内容应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属于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与本研究方向关系密切,理论联系实际。

任课教师应在开始授课前确定所任课程的讲授大纲,填写教学计划进度表,并报研究生处存查。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教学态度应端正,举止、仪表得体,不迟到,不早退,保证授课时数。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教书育人,培养研究生的研究和独立思考能力,启发和引导研究生关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举行课程考核。经考核合格,修习研究生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位课、必修课的考核方式为考试,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可为考试或考查。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研究生处对开设的部分课程统一组织抽考,命题人员由研究生处指定,抽考形式采用闭卷,单人单桌,考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

一般情况下,闭卷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若抽考课程除考试外,另需撰写论文时,考试成绩占70%,论文部分成绩占30%

第十六条  非抽考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但需在考试前将考核的课程、形式、时间和地点交研究生处审定,未经审定的考试或考核无效。

非本学科生源和同等学力生源硕士研究生的补修课有关考试事宜,由研究生处与教务处联系,确定考试形式、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前,任课教师应到研究生处研究生管理科办妥成绩登载手续,并交回试卷。

第十八条  研究生考核成绩由研究生处存档管理。

 

第六章  教学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教学检查工作,并公布教学检查结果。

教学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跟踪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调查三种。

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任课教师教学纪律、教学质量。

2.研究生出勤情况。

3.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故需要调课,应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确定补课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凡教学检查不合格的任课教师,经研究生处与有关学科点导师组研究,取消其任课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